深圳唯尔诺门诊部(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柳苗苗、张银求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468号、849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468号案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9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06146.52元人民币;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24725.01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被申请四对被申请一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468号案件被申请人四的反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准许被申请人四撤回对柳苗苗的全部反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49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6415.14元人民币;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15078.61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4月9日张贴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翻身村五二队18栋10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