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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雨惠、范新洒、陈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7433号至7435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433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439.68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22元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434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215.54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课时费5270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绩效工资355.17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43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204.63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课时费2016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4月9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深圳湾社区中心路2199号宝能太古城花园南区SL314。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