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暨嘉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已受理詹爱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052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泽谷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8日至2025年2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8100.00元;
2.深圳市泽谷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5日的工资7010.00元;
3.深圳市泽谷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287.90元;
4.深圳市泽谷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8日至2025年2月5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4461.86元;
5.深圳市泽谷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6.深圳市泽谷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00元;
7.上海暨嘉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泽谷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四、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16日14:30在庭审室5(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