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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062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3-31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1166、116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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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1166、1167号

发布日期:2025-03-3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马路牙子涮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受理崔海城、权海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166、1167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崔海城与深圳市南山区马路牙子涮肉餐饮店在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权海龙与深圳市南山区马路牙子涮肉餐饮店在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深圳市南山区马路牙子涮肉餐饮店支付崔海城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00元、请求深圳市南山区马路牙子涮肉餐饮店支付权海龙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

  3.请求深圳市南山区马路牙子涮肉餐饮店支付崔海城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00元、请求深圳市南山区马路牙子涮肉餐饮店支付权海龙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200元;

  4.请求深圳市南山区马路牙子涮肉餐饮店支付权海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2:30在庭审室1(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