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继明、黎雪梦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179、1180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李继明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2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2750.00元;
2.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黎雪梦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2月1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8750.00元;
3.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李继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000.00元;
4.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补缴黎雪梦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社会保险;
5.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李继明2023年9月4日至2025年2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500.00元;
6.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黎雪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250.00元;
7.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补缴李继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社保;
8.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黎雪梦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000.00元;
9.深圳市尚和韵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黎雪梦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19日上午9:30在庭审室2(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