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方丽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737号),诉求为:
1、请求确认与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孕期工资,小计金额44100元;
3、请求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产假工资,小计金额31500元;
4、请求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返还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垫付的社保费用,小计金额10339.76元;
5、请求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补缴2023年2月、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社保;
6、请求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7820元;
7、请求深圳市启茗缘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计金额252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2:30在庭审室9(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