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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明江、廖凯翔、廖嘉翔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131号至8133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131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500元;
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0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469.45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823.25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132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500元;
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0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624.45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849.08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133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500元;
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0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629.45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849.91元。
本公告已于2025年3月2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东滨路80号中联公司保安岗亭1层。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