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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沙珊、曾明君、陈美丽、何舒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7009号至701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00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工资14710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其第二项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01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期间工资9320.27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其第二项、第三项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01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20日期间工资32649.87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01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工资10070.89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3月2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悦方广场2楼L245。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4】7011号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4】7009号至7010号、7012号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