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得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已受理苏山山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123号)。仲裁请求为:
1、请求上海得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2年3月11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6321.83元;
2、请求上海得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5862.06元;
3、请求上海得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9000元;
4、请求上海得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苏山山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
5、请求上海得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苏山山补缴未足额缴纳的公积金;
6、请求上海得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2:30在庭审室11(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