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海油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已受理宋绪彪诉你、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812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17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确认被申请人一2024年12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3.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17024.71元;
4.被申请人一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506958.16元;
5.被申请人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308572.95元;
6.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12月份工资,小计金额:10400元;
7.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年终奖,小计金额:31000元;
8.被申请人一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元;
9.被申请人一出具离职证明;
10.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4月28日上午9: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