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陈孟祥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348号)。仲裁请求为: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计金额:89308.10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小计金额:12758.3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计金额:51033.20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小计金额:51033.20元;
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3日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小计金额:4567.00元;
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3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小计金额:1400.00元;
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小计金额:300.00元;
8.确认双方于2024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4月7日上午9:30在庭审室13(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四楼41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