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头太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新燕、肖衡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7917号至7918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917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791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7917号申请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工资5853.4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7917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
四、驳回7917号申请人本案其它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791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7918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7918号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工资11060.3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7918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01.41元;
四、驳回7918号申请人本案其它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2月13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5号海岸大厦东座80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