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钰筑业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已受理尤粉芳诉你、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708号),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计金额:101871元;
2.被申请人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计金额:58212元;
3.被申请人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小计金额:14553元;
4.被申请人一支付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的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小计金额:30561.3元;
5.被申请人一支付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的住院护理费,小计金额:9653.18元;
6.被申请人一支付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8月11日的医疗费,小计金额:18822.44元;
7.被申请人一支付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的伙食补助费,小计金额:1500元;
8.被申请人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计金额:43659元;
9.被申请人一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小计金额:120000元;
10.被申请人一支付2022年6月、7月、8月、9月、10月,2023年6月、9月、10月,2024年6月的高温津贴,小计金额:2700元;
11.被申请人一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小计金额:300元;
12.被申请人二对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仲裁请求责任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4月3日上午9: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