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昆时装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子琦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56号),诉求为:
1、请求确认张子琦与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二号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二号店(个体工商户)、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上海瑞昆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张子琦在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755元;
3、请求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二号店(个体工商户)、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上海瑞昆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张子琦在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7356.40元;
4、请求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二号店(个体工商户)、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上海瑞昆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张子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5、请求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二号店(个体工商户)、深圳市南山区希梧服饰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上海瑞昆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张子琦在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57.48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04月16日下午2: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