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牛大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吉丫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已受理王珍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920号)。仲裁请求为:
1.安徽鑫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0925.00 元;
2.安徽鑫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2118.52 元;
3.安徽鑫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加付赔偿金,小计金额:5300.00元;
4.确认申请人与安徽鑫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5.深圳牛大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吉丫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牛大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3月20日上午9:30在庭审室13(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四楼41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