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凯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已受理胡凤娜诉你、深圳合利金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336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被申请人一与胡凤娜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11888.1元;
3.被申请人一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7日工资差额,小计金额:38490元;
4.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587.09元;
5.被申请人一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元;
6.被申请人一开具离职证明;
7.被申请人二为被申请人一支付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