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康贤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109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由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1.06元;
二、由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4500元;
三、由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由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080.62元;
五、由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