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10773号。
申请人: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赵*,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
案 由:工资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申诉,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468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68.95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000元。
经查:被申请人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
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书称:一、申请人2022年10月份实发工资为9827.5元、2022年11月份实发工资为9977.5元、2023年1月份实发工资为10314.25元,具体计算详见工资计算表。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绩效工资4680元予以认可。三、申请人在2023年4月27日已办理完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无需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23年5月15日。四、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有辞职申请单为证,不存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申请人称: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记录甲方为被申请人,乙方为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落款处双方已签字盖章。
申请人当庭表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电商运营,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为11000元,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1000元+绩效(不固定,一个季度最低3000元)。被申请人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的工资,申请人不需要在工资表签名领取工资,被申请人不定时发放工资表和考勤表。被申请人主管以裁员为由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办理离职手续,因被申请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意多付半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所以工资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作为代通知金的补偿。有我方提交的《2023年4月26日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司方通过微信发放的考勤单》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单》可以证明。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4月27日,离职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核算的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的实发工资为9827.5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实发工资为9977.5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实发工资为10314.25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为4680元。被申请人承诺将申请人的工资核算至2023年5月15日,但实际并未发放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工资,故依法诉求。按照11000元÷21.75天×12天计算。被申请人以经济裁员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提交了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事阮*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离职。当庭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经济裁员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11000元×2个月计算。
本委认为:本委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应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调解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提交任何反证证明,故本委采纳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本委对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的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致使本委无法核实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及原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提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
一、关于工资问题:双方确认2022年10月份实发工资为9827.5元、2022年11月份实发工资9977.5元、2023年1月份实发工资10314.25元、2022年7月份至2022年12月月份绩效工资为4680元,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9827.5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9977.5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314.25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4680元。
申请人提供《2023年4月26日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记录双方均确认离职工资结算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提供的《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单》记录“薪资结算至2023年5月15日”,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薪资结算至2023年5月15日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6068.95元的诉求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申请人并未向本委提供被申请人以经济性裁员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故本委认为申请人诉求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9827.5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9977.5元,小计19805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314.25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4680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6068.95元;
五、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谢荣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