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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30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34-深南劳人仲案【2023】1941、194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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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34-深南劳人仲案【2023】1941、1942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1941、1942号。

  深南劳人仲案【2023】1941号申请人:杜*,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以下简称“申1941”)

  深南劳人仲案【2023】1942号申请人:熊*,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以下简称“申1942”)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

  案由:工资等争议。

  两名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劳动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杜*及熊*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1941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0206.89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出差期间的报销费用1957.91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000元。

  申1942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8634.16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000元。 

  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及任何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经查,被申请人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

  庭审中,两名申请人称:两名申请人均有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工资银行流水及欠薪证明可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两名申请人分别提供的劳动合同记录甲方为被申请人、乙方分别为两名申请人,双方已签字盖章,并提供了原件予以核查;社保清单记录被申请人已为两名申请人办理了社保;工资银行流水记录被申请人发放了两名申请人的工资。

  1941号申请人表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供应商质量管理工程师,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11月份期间的社保。申请人每月工资标准为185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岗位补贴6950元+绩效工资5550元(浮动),主张的月工资标准有录用通知书为证。工资发放情况详见工资银行流水。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离职协议及欠薪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工作结束后离职。已经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有离职协议和欠薪证明为证。

  1942号申请人表示: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供应商开发经理,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2020年11月份至2022年8月份期间的社保。双方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标准24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补贴12800元+绩效工资7200元(浮动),主张的月工资标准有录用通知书为证。工资发放情况详见工资银行流水。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口头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当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工作结束后离职。已经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有欠薪证明为证。

  两名申请人表示:两名申请人正常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通过钉钉打卡记录考勤。两名申请人在诉求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两名申请人离职时与被申请人就欠薪已进行了核算,有欠薪证明为证,依据欠薪证明诉求。申1941的欠薪证明的金额为70206.89元。申1942的欠薪证明的金额为68221.85元,离职后已支付6530.14元+3057.55元,小计9587.69元,剩余58634.16元未付。1941号申请人已有《欠薪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报销款1957.91元,按欠薪证明金额诉求。因被申请人长期拖欠两名申请人的工资,导致两名申请人被迫离职,故依法诉求经济补偿金。口头告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当庭没有证据证明。申1941按18500元×(1个月+1个月代通知金)计算,申1942按24000元×(2个月+1个月代通知金)计算。

  本委认为:本委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应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调解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就两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提交任何反证证明,故本委采纳两名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依据两名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及社保清单,本委对两名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未提交两名申请人的入职登记表、工资表、离职申请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致使本委无法核实两名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及原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委对两名申请人提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离职时间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

  一、被申请人并未向本委提供工资表及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两名申请人提供的欠薪证明,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1941号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工资70206.89元、1942号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工资58634.16元的诉求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二、1941号申请人提供的欠薪证明记录“未支付报销金额1957.91元”,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印章,依据欠薪证明,本委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报销款1957.91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三、1941号申请人提供的离职协议书记录甲方为被申请人、乙方为申请人,“一、乙方于2022年11月11日主动向甲方提出离职申请,甲方同意乙方的离职申请。甲乙双方确认自2022年11月1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两名申请人均主张以拖欠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向本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主张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两名申请人并未向本委举证证明已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效告知被申请人,故本委认为两名申请人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

  深南劳人仲案【2023】1941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1941号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工资70206.89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1941号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报销款1957.91元;

  三、驳回1941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3】1942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1942号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工资58634.16元;

  二、驳回1942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3】1941、1942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谢荣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