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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29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32-深南劳人仲案【2024】229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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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32-深南劳人仲案【2024】2298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2298号。

  申请人:张*,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曾*,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肖*,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等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190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年10月23日。

  二、工作岗位:数字化总监。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六个月,期限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实发工资58719元。

  五、离职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辞退通知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26日解除,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六、关于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辞退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辞退,因申请人月工资超过2022年度深圳市社平工资三倍,故按照2022年度深圳市社平工资13730元×3倍×0.5个月×2倍=41190元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以及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且存在违反公司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形。当庭没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就其解除事实及解除依据进行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本委采信申请人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年限,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1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七、关于律师费:申请人因本案劳动争议实际产生律师费5000元,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诉求。有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为证。

  本委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胜诉的,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本案裁决结果,按照胜诉比例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119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林 瑶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