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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229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28-深南劳人仲案【2024】36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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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8-深南劳人仲案【2024】362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362号。

  申请人:曾*,男,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赵*,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

  法定代表人:张*。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对其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4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于2021年6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全栈工程师。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标准20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底薪16000元+绩效4000元,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没有发放工资条。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2月7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依法按缺席裁决。        

  申请人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本委提交了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劳动合同》(申请人陈述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与该劳动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予以证明。本委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证据,本委对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另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与本案相关的任何证据材料,依法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申诉事由予以采信。

  二、关于工资:申请人主张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按20000元×2个月计算。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及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予以采信。据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三、关于年终奖:申请人主张入职时被申请人人事与申请人沟通公司每年按照不低于两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年终奖,2022年度被申请人没有发放年终奖,故依法诉求,按20000元×2个月计算。 

  本委认为,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年终奖,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第二项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邓玉玲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