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家慧诉你及深圳市淇悦教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977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宝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19542.00元;
2、深圳市宝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计金额:3229.00元;
3、深圳市宝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的学期带班补助,小计金额:2100.00元;
4、深圳市宝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00元;
5、深圳市淇悦教育有限公司承担第1-4项诉求连带责任;
6、深圳市宝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2月17日下午2:30在庭审室5(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