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王红周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871号),仲裁请求为:
1.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小计金额:3589元;
2.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小计金额:35888元;
3.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计金额:61124元;
4.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小计金额:8732元;
5.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计金额:34928元;
6.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小计金额:3345元;
7.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小计金额:300元;
8.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小计金额:990.62元;
9.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小计金额:2379元;
10.北京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5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2月8日上午9: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