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象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毛红霞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269号),仲裁请求为:
1.上海城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小计金额:6000元;
2.上海城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8000元;
3.上海城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且社保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深圳市社保金额标准为准),小计金额:1700元;
4.上海城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3500元;
5.北京象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确认毛红霞与上海城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2月10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