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永华(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李珊珊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369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3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153.89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769.24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0日至2024年2月1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15.68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1442.31元;
五、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6日期间提成工资1041元;
六、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406.93元;
七、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594.79元;
八、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12月5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坂村布龙路610号。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