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良茶可口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罗浩隆诉你、广东省良茶可口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326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申请人与广东省良茶可口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广东省良茶可口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6254.84元;
3.广东省良茶可口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小计金额:2487.75元;
4.广东省良茶可口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758.62元;
5.广东省良茶可口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1655.17元;
6.广东省良茶可口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1月17日9:30在庭审室3(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