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头太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林睦经、超琴、张福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7896号至7898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头太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林睦经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7379.00元。
2.深圳市头太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超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51000.00元;
3.深圳市头太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超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小计金额:10000.00元。
4.头太壹(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张福平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60487.00元;
5.头太壹(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张福平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小计金额:1000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1月7日上午9:30在庭审室2(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