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钟文文、钟周存、王新、刘帅兵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7061号至7064号),诉求为:
1、请求确认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钟周存、王新、刘帅兵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钟周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5500元;
3、请求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钟文文、钟周存、王新、刘帅兵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合计金额59273元;
4、请求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钟文文、钟周存工作日加班工资,合计金额6500元;
5、请求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钟文文、钟周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合计金额14000元;
6、请求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钟文文、钟周存、王新、刘帅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金额27000元;
7、请求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钟文文、钟周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金额15000元;
8、请求吉雅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王新、刘帅兵仲裁期间产生其他费用,合计金额728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9: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