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勋:
本委已受理王豪诉你、榆樾龙门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刘燕生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3371号),仲裁请求为:
1、榆樾龙门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小计金额:4000.00元;
2、榆樾龙门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4000.00元;
3、榆樾龙门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小计金额:937.97元;
4、江志勋、刘燕生对上述诉求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2月3日下午3:00在庭审室3(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