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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梁伟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398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的工资及2024年2月、3月份被申请人应承担的社保金额人民币20528.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51.23元;
三、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成长基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410.6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9月26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新锋一路百旺泰728创意办公社区1栋厂房1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