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胜兰:
本委已受理潘雯雯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6774号),诉求为:
1、请求确认与深圳市南山区茉裁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2024年02月17日至2024年0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深圳市南山区茉裁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计金额5352.50元;
3、请求深圳市南山区茉裁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支付2024年03月17日至2024年06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30047.45元;
4、请求深圳市南山区茉裁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支付2024年02月17日至2024年06月2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计金额2922元;
5、请求深圳市南山区茉裁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支付2024年02月17日至2024年06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519.81元;
6、请求深圳市南山区茉裁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支付2024年02月17日至2024年06月2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3705.58元;
7、请求深圳市南山区茉裁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4年05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小计金额712元;
8、请求深圳市南山区茉裁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7000元;
9、请求李瑾娓、吕胜兰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2: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