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点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徐广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6430号),诉求为:
1、请求确认与杭州点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杭州点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小计金额61979.16元;
3、请求杭州点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13026.82元;
4、请求杭州点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拖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7000元;
5、请求杭州点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7000元;
6、请求杭州点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6000元;
7、请求深圳对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点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1月04日上午9: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