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茂餐饮(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廖志豪、唐结珍、刘祥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1603号至1605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60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603号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446.6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1603号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228.34元;
三、被申请人向1603号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驳回1603号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60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604号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9116.1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1604号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758.5元;
三、被申请人向1604号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驳回1604号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60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605号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40434.1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1605号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712.87元;
三、被申请人向1605号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驳回1605号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9月5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科苑南路2233号深圳湾1号广场1栋201、3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