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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136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8-14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4】505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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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5058号

发布日期:2024-08-14  浏览次数:-

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程进谦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5058号),仲裁请求为:

  1.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5310.34元;

  2.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小计金额:3500.00元;

  3.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因用人单位拒绝承认离职原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小计金额:4248.00元;

  4.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小计金额:7000.00元;

  5.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小计金额:13863.60元;

  6.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小计金额:4929.45元;

  7.上海颐尊水疗康体会所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6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计金额:12551.34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9月30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