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维可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广东维可特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已受理胡群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4651号)。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小计金额:84085.00元;
2.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4月27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计金额:14896.55元;
3.被申请人一支付2022年7月18日至2024年5月30日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52965.52元;
4.被申请人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63333.34元;
5.被申请人一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00元;
6.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9月29日上午9:30在庭审室13(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四楼41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