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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132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8-08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8号至191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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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8号至1919号

发布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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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邓贤伍、鲁朝飞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8号至1919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0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80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9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4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8月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工业四路4号爱帝宫母婴园103。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8号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9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