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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邓贤伍、鲁朝飞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8号至1919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0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80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9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4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8月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工业四路4号爱帝宫母婴园103。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8号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4】1919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