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郭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4892号),仲裁请求为:
1.请求深圳秒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6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23509.58元;
2.请求深圳秒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0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计金额:940.38元;
3.请求深圳秒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1月1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4346.64元;
4.请求深圳秒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6月17日期间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5015.36元;
5.请求深圳秒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21816.81元;
6.请求北京秒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09月24日下午2: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