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可味园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深大分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谢标洪、石潮威、马祥、林成宝生、潘玉颂、蒋晓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3333号至3338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333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2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053元;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333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1年7月26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212元;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333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1年7月26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000元;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333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1年7月26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944元;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3337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3年2月7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243元;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333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6000元;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8月1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麻雀岭工业区10栋(高新区中区M—10)1号楼1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