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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晓明、刘津川、李明、罗婕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567号至570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67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3043.3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6920.47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6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8963.7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2776.5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6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61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1601.58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57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594.2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188.48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7月25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1006。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