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沈彦刚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4255号),你为本案第三被申请人,仲裁请求为:
1.请求确认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申请人2008年4月11日至2012年6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确认深圳市桥舍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申请人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存在劳动关系);
3.请求确认深圳市艺术指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存在劳动关系);
4.请求深圳市艺术指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申请人一支付工资差额),小计金额:11000.00元;
5.请求深圳市艺术指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的赔偿金(被申请人一支付工资差额的赔偿金),小计金额:11000.00元;
6.请求北京茶马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08年04月11日至2012年06月0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被申请人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小计金额:5793.00元;
7.请求深圳市桥舍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2年06月07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被申请人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小计金额:1837.00元;
8.请求深圳市艺术指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被申请人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小计金额:75106.00元;
9.请求深圳市艺术指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申请人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357103.36元;
10.请求深圳市艺术指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被申请人一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5000.00元;
11.请求深圳市桥舍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对第4、5、6、8、9、10项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二对申请人的第4、5、6、8、9、10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12.请求陈昕对第4、5、6、7、8、9、10项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四对申请人的第4、5、6、7、8、9、10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8月30日下午2: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