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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4-0109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7-11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4】1757号至175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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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1757号至1759号

发布日期:2024-07-1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四季麒麟荟海鲜火锅酒家(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黄淑妃、郑俊青、蓝满全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1757号至1759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757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淑妃2024年1月1日至3月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0328.8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淑妃2022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73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黄淑妃工衣押金人民币3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淑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00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75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郑俊青2024年1月1日至3月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3016.1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郑俊青工衣押金人民币3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郑俊青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500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175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蓝满全2024年1月1日至3月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3260.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蓝满全工衣押金人民币3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蓝满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750元;

  四、准许申请人蓝满全撤回仲裁请求5要求确认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蓝满全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7月11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北头社区向南商业大厦106。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