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遥(第四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吕冰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1295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11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2089.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2月9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6698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019.4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181.9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八、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4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10日至2月12日期间工资的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7月11日张贴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安托山九路1号侨香村5栋B座13B。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