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莫阿娜游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左金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10056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2952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7666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20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440元;
五、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7026.57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1744元;
七、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一项、第三项的仲裁请求;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7月11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万科云城四期(集中商业项目)B903。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