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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蔡卓灿、廖崇初、孟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11508号至11510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11508号案件申请人蔡卓灿2023年7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41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11508号案件申请人蔡卓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88.98元;
三、被申请人为11508号案件申请人蔡卓灿出具离职证明;
四、被申请人支付11509号案件申请人廖崇初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4175.02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11509号案件申请人廖崇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152.81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11509号案件申请人廖崇初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2元;
七、被申请人为11509号案件申请人廖崇初出具离职证明;
八、被申请人支付11510号案件申请人孟玉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8126.57元;
九、被申请人支付11510号案件申请人孟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
十、被申请人为11510号案件申请人孟玉出具离职证明。
本公告已于2024年5月23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现代城华庭5栋30J。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