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索引号: | 11440305007549549K/2025-0040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 名称: | 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澳门居民,澳门居民需要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27 | |
| 主题词: | |||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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