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市财政委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废止〈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流程的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7〕3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3年7月,市财政委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联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流程的规定》(深财规〔2013〕4号,以下简称《流程规定》)。该流程规定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规定进行了集中,为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操作指引。
二、废止的原因
一是《流程规定》起草时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变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业务办理流程也发生了变化。
二是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9号),已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审批条件和简化审批要求。
因此,市财政委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决定废止《流程规定》。
三、主要内容
自2017年3月9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流程的规定》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