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深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水政(南山)罚决字(2024)第009号】,该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的要求,将罚没款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缴至指定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单位履行方式如下:
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合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对上述内容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工
电话:26016034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13号环境大厦6楼612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