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柏利得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N2L3Y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骏龙新村35-1号
法定代表人:黄礼林
本机关对深圳市柏利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利得公司”)在参加“南方科技大学教育集团(南山)附属实验学校图书馆学习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3000327,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采购参加人深圳市尚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胜公司”)串通投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本项目预算金额为2,500,000元,柏利得公司投标报价金额为2,497,365元,未获得本项目中标资格。
一、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查,柏利得公司与尚胜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系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柏利得公司未给予合理解释。柏利得公司与尚胜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另查,柏利得公司因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认定投标无效,且未造成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柏利得公司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柏利得公司投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报告及复函、柏利得公司的回复函以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柏利得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南财书〔2024〕3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柏利得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柏利得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号14第Ⅰ档的情节,同时柏利得公司存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根据柏利得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将柏利得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柏利得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24,973.65元(2,497,365元×10‰=24,973.65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柏利得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柏利得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