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某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0301******6439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对深圳市南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源股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2022年实际发生的部分水电费等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2年南源股份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南新路支行A户、B户向收取租户的约13788151.12元水电费(含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C户、D户支付水务局及电力公司的约11747056.76元水电费(含税)均未入账。南源股份公司未对2022年实际发生的部分水电费等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的移送线索材料、南源股份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向吴某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4〕3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吴某签收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递交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材料。
吴某作为南源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属于对南源股份公司未对实际发生的部分水电费等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吴某罚款人民币17,5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吴某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吴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