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数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84268K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京社区梅林路110号深圳市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主楼1层南区06号
法定代表人:景亚营
本机关对深圳数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一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数一公司参加了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组织的“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2023-2024学年南山区公办校(园)食堂大宗食材批量集中采购”项目(D)(项目编号:NSCG202300029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数一公司在本项目D标段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取得本项目D标段中标资格。本项目D 标段预算金额为 12,634,600 元,中标(成交)综合折扣为0.86。截至2024 年7月8日,本项目D标段实际成交金额为7,489,399.71元。
一、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查,数一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列放的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颁发的“农业类食材配送优秀供应商”荣誉证书与“农业类食材配送安全保障企业”荣誉证书均系虚假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数一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数一公司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数一公司投标文件、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案涉相关证书颁发部门的复函、数一公司的询问笔录以及采购单位的复函等材料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向数一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南财书〔2024〕1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数一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请免除处罚,具体申辩理由如下:1.数一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与其公司参与“光明区2023年度公办学校幼儿园食堂大宗食材批量集采集配”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3000140)中提供的投标文件系同一份,为同一事件,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已对此事件作出《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4〕3号);数一公司已取得案涉证书颁发部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的谅解,并向相关公安部门申请撤案;数一公司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尽职尽责,多所学校都作出“优”的评价,事实上未造成危害后果。故,数一公司在本项目中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伪造案涉证书系数一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数一公司已对该员工开除处理,同时相关公安部门已将该事件定性为员工个人行为,因此数一公司主观上无弄虚作假的过错。本机关认为数一公司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确保其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是其法定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涉案虚假资料尽到了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因此其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此外,数一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数一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列12第Ⅱ档裁量档次,同时数一公司存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根据数一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数一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数一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112,341元(7,489,399.71元×15‰=112,341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数一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数一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